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電氣產品質量檢驗人員的行業自律,提高電氣產品質量檢驗人員的職業素質和技術水平,規范電氣產品質量檢驗崗位人員的職業行為,促進質檢行業專業人才評價體系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氣產品質量檢驗師(以下簡稱“電氣質檢師”)是指在國家依法設置、依法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向社會提供服務的中介檢驗機構或企事業單位中從事電氣產品質量檢驗,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中國質量檢驗協會(以下簡稱“中檢協”)負責電氣質檢師的考試、證書的發放以及注冊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經中檢協認可并授權的各地相關機構負責具體承辦考試及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有關電氣質檢師考試和注冊管理等工作,接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電氣質檢師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由中檢協組織實施。
第七條 中檢協負責組織擬定電氣質檢師考試大綱、考試科目、考試命題、編寫考試培訓教材,研究建立考試題庫,統一規劃、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第八條 電氣質檢師嚴格實行考試與培訓分開的辦法。
第九條 申請參加電氣質檢師考試,除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相關電氣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滿7年。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相關電氣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滿5年。
(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從事相關電氣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滿3年。
(四)具有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及碩士以上學位,從事相關電氣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滿2年。
(五)按國家有關規定已受聘擔任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六)非相關專業學歷人員,從事相關電氣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條 中檢協認可并授權的各地相關機構按照統一考試的有關要求,負責本地區電氣質檢師考試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十一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地考試組織機構取消其考試資格,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參加電氣質檢師考試的處理: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申請或參加考試;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三)存在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等考場作弊行為;
(四)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 考試成績合格人員,將頒發由中檢協統一印制的《電氣產品質量檢驗師證書》。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三條 取得《電氣產品質量檢驗師證書》者,可以向中檢協申請注冊。申請注冊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規范和行業自律管理的各項規定;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電氣產品質量檢驗崗位工作;
(四)經聘用單位審核同意。
第十四條 電氣質檢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按規定到注冊登記機構辦理延續注冊手續。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辦理延續注冊者,除應符合第十三條規定外,還須提供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五條 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由原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到刑事處罰;
(三)嚴重違背職業道德、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四)因本人過錯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適合從事電氣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的。
第四章 職 責
第十六條 電氣質檢師在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企事業單位及中介檢驗機構中,從事相關產品質量檢驗方案設計、出具檢測數據、校核與審定檢測結果等關鍵崗位工作,應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十七條 經受聘單位授權,電氣質檢師可取得相應類別電氣產品檢驗方案的確定權、檢測數據和檢驗結論的審核權及檢驗、鑒定報告的簽署權,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檢驗、鑒定報告的科學性、公正性、準確性、有效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電氣質檢師應按規定接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水平和業務素質,完成規定的專業培訓和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電氣質檢師申請注冊后,按照中檢協《章程》中關于會員工作的要求,作為中檢協發展個人會員優先考慮的人選。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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